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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頒布實施 2023-01-24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finance.sina.com.cn/20051027/1144370935.shtml"

商品條碼為基礎,包括非零售商品條碼和物流單元條碼等在內的全球統一標識系統,成為全球通用的商貿語言。我國只有將全球統一標識系統中非零售商品條碼和物流單元條碼等納入統一管理的范疇,才能滿足現代物流、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求。  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正是將全球統一標識系統中非零售商品條碼和物流單元條碼納入統一管理的范疇,增加了對商業企業應用商品條碼和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在國內應用的管理,還增加了對商品編碼信息的通報要求,并加強了對商品條碼印刷企業的管理。  1998年7月3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已經隨著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實施而廢止。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修訂后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意義和適用范圍,同時也規定了我國商品條碼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責和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條碼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第二章:注冊,規定了商品條碼的申請條件和注冊程序。  第三章:編碼、設計及印刷,規定了系統成員及印刷企業在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各環節應遵守的規定。  第四章:應用和管理,規定了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在使用商品條碼時應遵守的規定及所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商業流通企業等用戶使用商品條碼應遵守的規定。  第五章:續展、變更和注銷,規定了中國商品條碼應用系統的維護規則,給出了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的續展、變更及注銷程序及要求。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對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本辦法中出現的概念解釋,商品條碼的收費,本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管理范圍不再限于零售商品  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由原來單一的對零售商品條碼的管理擴展為包括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資產與服務代碼和條碼標識在內的全球統一標識系統的管理。第二條將商品條碼的概念擴展為:“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更加明確:“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標識;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零售掃描結算為主要目的,而為商品單元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非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非零售結算為目的,而為商品單元所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在流通環節中,可以對商品單元進行定價、訂購或開據發票;物流單元代碼與條碼是指對物流中臨時性商品包裝單元所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位置代碼與條碼是指對廠商的物理位置、職能部門等所編制的代碼與條碼標識。”而原《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中商品條碼的概念是:“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標識。”  用于標識商品條碼的符號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種。EANUPC條碼包括EAN-13、EAN-8和UPC-A與UPC-E四種形式,主要用于對貿易項目中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EAN-13條碼、UPC-A條碼也可應用于對貿易項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ITF-14條碼用于對貿易項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UCCEAN-128條碼主要用于對物流單元、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也可用于對廠商的物理位置、職能部門等位置的條碼標識。商品代碼納入管理范圍  商品代碼是經過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中出現的新概念。第二條有“我國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推廣應用商品條碼,建立我國的商品標識系統”的表述。第十四條有“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代碼”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商品代碼是指包含廠商識別代碼在內的對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資產及服務進行全球惟一標識的一組數字代碼。”原《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系統成員權利的規定只限于商品條碼,其表述為:“系統成員對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同樣在第十九條對系統成員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明顯的變化在于系統成員對其商品代碼的專用權,其表述為:“系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其含義是:系統成員有權專用本企業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國家保護系統成員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不受侵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系統成員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設計要求更具體  原《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商品條碼的設計要求的表述為:“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商品條碼尺寸、顏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設計商品條碼。”同樣的規定見于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企業在設計商品條碼時,應當根據應用需要采用《商品條碼》(GB12904)、《儲運單元條碼》(GBT16830)、《EAN·UCC系統128條碼》(GBT15425)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條碼標識。”其含義為,企業在設計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條碼時,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要求;在設計EANUPC商品條碼時,其尺寸、顏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應符合GB12904《商品條碼》及GBT14257《商品條碼符號位置》的相關要求;在設計ITF-14時,應符合GBT16830《儲運單元條碼》的相關要求;在設計UCCEAN-128時,應符合GBT15425《EAN·UCC系統128條碼》、GBT18127《物流單元的編碼與符號標記》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對商業企業應用商品條碼的管理  商業企業是商品條碼的主要用戶之一。為規范商業企業對店內碼的使用,有效防止經銷印有假冒商品條碼的商品,保護系統成員的合法利益,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增加了對商業企業應用商品條碼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應當積極采用商品條碼。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18283)的有關規定。生產者不得以店內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使用。”這是對使用店內條碼的規定,要求銷售者在其商品的營銷與管理活動中,應當積極應用條碼自動識別技術,使用商品條碼進行零售結算,不應對已有合格商品條碼的商品再使用店內條碼;為便于商店的掃描結算,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作為臨時性的補充措施;店內條碼主要用于變量消費單元和零售結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組合再包裝的定量消費單元;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18283)的有關規定;生產者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印制、粘貼店內條碼,用于商品的零售,冒充商品條碼使用。  第二十三條規定:“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這是對銷售者查驗商品條碼的規定,要求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方的《系統成員證書》或《系統成員證書》(續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核對商品外包裝上所印商品條碼的廠商識別代碼是否與《系統成員證書》或《系統成員證書》(續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上的廠商識別代碼一致,查驗《系統成員證書》或《系統成員證書》(續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并對查驗日期等信息作有效記錄。如果經查驗,供貨方為非法使用商品條碼的,銷售者應拒絕進貨、銷售,并及時向當地編碼分支機構或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四條規定:“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這是對銷售者的禁止性規定。本條禁止銷售者經銷下列商品:未經核準注冊而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商品;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的商品;偽造商品條碼的商品。但是,銷售者經銷過程中,商品條碼超過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銷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規定:“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經銷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包括已注銷)、備案或者偽造、冒用的商品條碼的商品的經銷者。但銷售者經銷過程中,商品條碼超過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銷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不正當費用的銷售者。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實際上是一種民事責任,供貨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銷售者提出退還要求,也可以出于其他考慮不要求退還相關費用。  加強了對商品條碼印刷企業的管理  對商品條碼印刷企業的管理是從源頭把好商品條碼質量關的重要手段。第十六條規定:“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可以向條碼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取得印刷資質。獲得印刷資質的印刷企業,可優先承接商品條碼的印刷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中的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證書》,獲得印刷資質。印刷企業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的現行管理辦法,參照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發的《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增加了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在國內應用的管理  為了規范進入我國流通市場的境外商品條碼的應用與管理,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增加了對境外注冊條碼的備案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注冊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并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構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中心。”這條規定要求,在國內從事生產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時,應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提供該商品條碼的注冊證明或注冊證明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并在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備案后,方可在國內使用。生產企業獲準備案的,由編碼分支機構發放《使用境外注冊商品條碼備案通知書》(以下簡稱《備案通知書》)。受理備案的編碼分支機構應將《備案通知書》及相關企業信息等材料及時報送編碼中心,由編碼中心統一公告。在使用過程中,生產者必須保證所使用的商品條碼與備案的生產企業名稱相一致。  增加了對商品編碼信息的通報要求  為規范企業的產品編碼,幫助企業用好條碼,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增加了企業通報編碼信息的要求。第十四條規定:“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代碼,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編碼信息。”編碼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商品的名稱、種類、規格、型號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對應的商品代碼。  中國商品標識系統  中國商品標識系統  是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制定并負責在我國推廣應用的關于貿易項目、物流單元、位置、資產、服務關系等產品與服務的標識系統,主要用于貿易、物流、供應鏈管理等全球開放的物流領域,是實現全球數據同步、支持全球電子商務、實現現代物流和供應鏈優化管理的一套標準化技術體系。該系統與全球統一的物流標識系統相兼容。  中國商品標識系統  在商品條碼的基礎上發展而來。該系統包括編碼體系、可自動識別的數據載體和電子數據交換標準協議三個部分。編碼體系是中國商品標識系統的核心,是流通領域中所有的商品與服務的商品代碼及附加屬性代碼。數據載體是以條碼符號、射頻標簽等可自動識別的載體承載編碼信息,從而實現流通過程中的自動數據采集。中國商品標識系統的電子數據交換協議用統一的報文標準傳送結構化數據,通過電子方式從一個計算機系統傳到另一個計算機系統。  商品條碼的注冊、續展、變更流程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實時管理與維護商品條碼的注冊、續展、變更、注銷,并開展商品條碼使用情況登記及條碼印制品檢測等工作。  注冊:實時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的商品條碼使用申請進行核準,對合格者分配廠商識別代碼,使之具有使用中國商品標識系統資源的權力。  續展:編碼中心對成員資格期滿的企業開展續展工作,保證其繼續使用中國商品標識系統資源,實現企業內部與外部信息管理的連續性。  變更:編碼中心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成員企業開展信息變更登記工作,以實現對中心數據庫信息的實時更新與維護,保證所發布的有關成員企業及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信息的正確性。  注銷: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成員組織,或者企業由于自身原因自愿注銷的,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將注銷其成員資格。  商品條碼使用情況登記:編碼中心對成員企業通報的編碼信息進行實時登記,指導企業正確使用商品條碼,以便對系統成員開展針對性服務。  條碼印制品檢測:編碼中心對成員企業開展條碼印制品檢測工作,幫助成員企業提高條碼印制品的質量,以保證商品條碼在流通過程中的識讀效果,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成員企業的利益。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是加入到中國商品標識系統,使用中國商品標識系統資源的企業。獲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的企業,即取得了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格。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享有以下權利:對合法擁有的廠商識別代碼、商品代碼及其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在廠商識別代碼的基礎上自行編制商品代碼的權利;享有編碼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提供的咨詢、培訓、檢測等技術服務的權利;使用系統相關技術資源的權利;對編碼中心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按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相關規定,正確使用商品條碼相關技術;不得轉讓或與他人共享廠商識別代碼、商品代碼及其相應的商品條碼;按期續展,及時交納系統維護費;企業信息變更時,需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按規定進行產品信息備案。  作者:佚名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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